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07
分割共有物不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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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胡李微
被上訴人
之繼承人 胡永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一號),因不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胡永哲為被上訴人胡李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
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胡李微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死亡,胡永哲為其繼承
人,有戶籍謄本可證,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胡永哲為胡李微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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