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4
履行同居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世傳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所載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三八號)應
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三八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