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1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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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碧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
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後段所載:「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應更正為「得依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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