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30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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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台灣省政府
法定代理人 宋楚瑜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
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台灣省
政府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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