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3
確定界址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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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湯明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陸軍總司令部非
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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