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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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謝精華
陳良泉
林金全
陳新松
陳勝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
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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