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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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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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即祭祀公業林鐘管理人)
乙○○(即祭祀公業林鐘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八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於上訴後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
五月十七日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主張系爭土地假處分業經撤銷非屬給付不能云云,
顯係主張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新事實及新證據,依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八一七號判例意
旨,本院自不得加以斟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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