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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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 ○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三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二審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
同)七十五萬元,迨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付上訴人一百
二十萬元」(見上訴人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事補狀之記載),其中四十五萬元核
係在本院所為擴張上訴之聲明,揆諸上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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