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8
交付買賣標的物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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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 士 宦律師
林 望 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上訴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原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
要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在原審受勝訴判決,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
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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