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9
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再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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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
再 審原 告 恒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高治
再 審被 告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六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
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管轄,再審原告竟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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