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14
撤銷死亡宣告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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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本院判
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台
上字第二二○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
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
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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