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1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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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六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
始得對之再為抗告。則對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之裁定,自不得再為抗告
。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四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原法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竟對該裁定再為抗告,原法院因認
其再抗告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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