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28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此項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再抗告準用之。則本件抗告人對於
原法院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
非合法。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正當。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