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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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四六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是非因裁定
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前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二號判決
提起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不
服,提起抗告後,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自行裁定將駁回上訴之裁定廢棄,有各該
裁定在卷可稽。上開廢棄前裁定之裁定,對抗告人既無不利益,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依首揭說明,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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