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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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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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憲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
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五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鍾應賢,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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