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0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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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丙○Bryan
乙○○Jean
右二人
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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