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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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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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黃天養
聲請人 梁招友
右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七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日
送達聲請人甲○○,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
聲請人當時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七十七年七月二日止,即告
屆滿,乃聲請人甲○○遲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又梁招友並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亦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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