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24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乙○○(Den
甲○○(Mic
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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