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6
給付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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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上訴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在
台灣高等法院限期內繳納裁判費,已經該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駁回上
訴,聲請人遲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始聲請訴訟救助,即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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