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5/15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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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 瑞 山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蔡佩吟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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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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