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05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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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 乙○○Kevin
甲○○Rosem
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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