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06
給付會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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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
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
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台聲字第八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未表明原確
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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