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20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
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者,雖以再抗告為之,仍應視為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
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台聲字第一○四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上開法定再審理由,僅說明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
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