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8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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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
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
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
字第二六六號),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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