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8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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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鹽埕分行與債務人趙雄宏間請求給付借款強制執行參
與分配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
字第一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裁判,合先
敍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
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
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三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
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
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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