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8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宗秋珠
右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宗慧玲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
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
所或居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
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收養契約記載聲請人即收養人係夫妻二人共
同收養,另依聲請人宗秋珠之護照影本及授權書記載,聲請人宗秋珠為中華民國人,
籍貫為台灣省桃園縣,其在中華民國應有最後之住所。依據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自
可逕向宗秋珠之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毋庸聲請
本院指定管轄。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