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4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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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中央信託局等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本院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
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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