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5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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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
台聲字第一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
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
情形,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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