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15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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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 乙 ○ ○
甲○○○
胡 蘋
右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次按對於
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
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一六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提出之聲請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
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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