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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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聲字第一一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不
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及其提起再審之訴,應准予訴訟救助之理由。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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