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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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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