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聲請支付命令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
第三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
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