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13
撤銷除權判決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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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 ○
乙○○○
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申散長」者
,應更正為「申敏長」。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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