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8
租佃爭議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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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
決就欠租部分未予明確判定,為此就返還欠租部分聲請補充判決云云。惟查上開判決
係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補充判決
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止,即
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始提起聲請,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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