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1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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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甲○○
乙○○
曾天從
右聲請人因與雲林縣莿桐鄉農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本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
參照)。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
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無敍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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