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25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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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林顯明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
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
人對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所載,無非
說明原確定裁定對其再審之聲請未予調查,遽為裁判,殊有違誤,而對於原確定裁定
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
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一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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