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5/30
確認婚姻無效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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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應將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號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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