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05
確定界址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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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
度台簡上字第四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甲○○」,應更正為「甲○○」,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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