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2
損害賠償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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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森吉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南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裁定對於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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