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2
遷讓房屋等不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林潘蘭英即林
林道華即林茂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潘蘭英、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上訴人林茂新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玆經本院查明林潘蘭英、
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