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0
返還耕地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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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被上訴人之繼承人
劉玉嬌
劉煥坤
劉煥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耕地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不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命
其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查被
上訴人乙○○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劉金雙
、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惟除劉金雙已聲明承受訴
訟外,其餘之人均未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乙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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