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7
返還股票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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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
黃文彬
張銘玉
被 上訴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延勵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唐延勵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
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由蕭崇勇變更為唐延勵,有公司執照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
唐延勵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蕭崇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法官 許 朝
法官 曾 煌
法官 李 彥
法官 劉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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