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30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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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 丙 ○ ○
乙 ○ ○
溫葉淑吟
蔡葉淑芬
廖葉淑真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葉范團妹(住臺北市○○○路○段一七○號)、葉頌壽(住臺北市○○路六
一八號二樓之七)、葉頌熙(住臺北市○○街一一號)、葉頌姿(住臺北市○○街四
一巷三二號四樓)、葉恒豐(住臺北市○○○路○段一五九號一四樓,法定代理人為
郭惠如,住同上)為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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