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30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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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黃帝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俊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微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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