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2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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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一號
抗 告 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宗杰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財丁等(即甲○○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周財丁、周財教、周豐茂、周財亮為相對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本件原相對人甲○○於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後之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死亡,本院查明
除其長子周金城於日據時期之昭和十年七月六日出生,但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死亡外
,其次子周財丁、三子周財教、四子周豐茂、五子周財亮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應
由周財丁等四人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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