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9
返還定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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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東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芳
訴訟代理人 莫德融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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