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04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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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一號
聲 明 人 陳梁美玉梁老
梁 月 女同
梁 月 凰同
梁 月 清同
梁楊收勢同右
右聲明人因梁老定等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梁美玉、梁月女、梁月凰、梁月清、梁楊收勢為梁老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本件在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梁老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死亡,茲據其繼承人陳
梁美玉、梁月女、梁月凰、梁月清、梁楊收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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