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05
租佃爭議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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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黃建輝
被上訴人 黃炤文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上訴人已經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住台灣省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七二六巷五弄一○號)、黃春耀
、黃官耀(均住同上鎮○○路一一號)、黃曲子即謝黃曲子(住同上縣平鎮市○○路
二八七巷三號)為上訴人黃建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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