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24
給付工程款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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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子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宗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宗敏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宗敏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清馦,於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變更為林宗敏,茲據其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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