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24
塗銷抵押權登記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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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乙○○○
甲 ○ ○
被上訴人 丙 ○ ○
黃陳草鳳
葉陳玉嬌
沙陳銅銀
陳 愛
邱 顯 鐘
邱 新 永
邱 顯 宗
邱 萬 得
丁○○○
邱 玉 燕
邱 俊 宏
邱 勝 飛
邱 志 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葉陳玉嬌、邱顯宗變更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民事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葉陳玉嬌、邱
顯宗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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